跳到主要內容區
:::

個人資料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告知聲明

本校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(以下稱個資法)第八條規定,應向您告知下列 事項,請您詳閱:

  1. 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目的:
    教育行政(109)、資(通)訊與資料庫管理(136)、學生資料管理(158)、其他經營
    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等,為辦理教學、研究、行政及服務等相關事宜所需(181)。
  2. 蒐集、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類別:
    • 學生: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學號、系級、學生手機電話、住址與其他。
    • 學生配偶、父母或監護人:姓名、身分證統一編號、手機電話與其他。
    • 申辦類別證明文件:身分證影本、身心障礙手冊、低收及中低收入戶證明、特殊境遇家庭
      子女證明、全戶戶籍本、 撫卹令、軍人眷屬身分證與其他。
  3.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、地區、對象及方式:
    • 期間: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,依相關法令之保存所訂保存年限或本校因執行
      教學、行政相關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。
    • 地區:本國及與本校有業務往來之國內外機構營業處所所在地。
    • 對象:本校教學行政相關業務人員、依法有調查權機關、主管行政機關。
    • 方式: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方式,依誠實及信用方法利用。
  4.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,您就個人資料依個資法規定得行使下列權利,不得預先拋棄或以特約
    限制之:
    • 得向本校查詢、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,惟本校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。
    • 得向本校請求補充或更正,惟依法您應為適當之釋明。
    • 得向本校請求停止蒐集、處理或利用及請求刪除,惟依法本校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,得不
      依請求為之。
  5.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:
    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惟您若拒絕提供相關個人資料,本校將無法進行必要之
    審核及處理作業,致無法提供您相關事項之申請與辦理。
  6. 您瞭解此一同意書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規之要求,具有書面同意本校蒐集、處理及使
    用您的個人資料之效果。
  7. 本同意書如有未盡事宜,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。
瀏覽數: